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电子商务法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并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积极推进立法进程,经过近三年全面深入的调研论证,在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人大代表、电商企业及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我就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起草经过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网络零售额3.88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2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0.8%;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达2690万人;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组织成立由国务院十二个部门参加的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在起草过程中,认真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广泛吸纳地方人大、院校专家、部分电商企业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起草工作。
起草组成立后,对电子商务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选定电子商务立法十六方面重点课题进行研究,形成三十多份有份量、有深度的研究报告。在课题研究基础上,电子商务相关部门、地方人大、高校、电商企业、行业协会等密切合作,形成四份电子商务法立法大纲和两个版本的草案建议稿。起草组把广泛听取意见贯穿于起草的全过程,通过专题调研、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梳理、充分借鉴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的经验做法,先后召开两次国际研讨会,邀请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和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专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进行了专题研讨。
草案建议稿整合形成草案初稿后,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草案讨论稿。2016年4月29日,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草案。此后,将草案发到各省区市人大财经委,广泛听取当地有关部门、企业、专家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意见,根据各地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16年7月19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49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之后根据委员们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国务院办公厅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的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61个部门反馈的188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采纳139条,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核意见对重点问题进行了协调和修改,形成目前的草案。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起草工作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夯实制度基础,激发电子商务发展创新的新动力新动能,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开放、共享、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在立法过程中注重把握:第一,坚持促进发展。立法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一是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二是鼓励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模式,同时通过创新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三是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持续发展。草案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通过具体制度设计解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行为及其市场规范问题。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法律体系和商业规则有待完善。二是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交易环境需要健全完善。三是管理体制有待理顺,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强。草案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作为制度确定下来,同时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第三,规范与保障并重。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明确其资质条件、公示和审验义务、服务安全等,形成良好营商环境。注重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为电子商务良性发展、互动创新奠定制度基础。
三、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
草案分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个章节九十四条。重点包括:
(一)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的立法目标顺利实现,关系到整个电子商务法总体框架设计,应综合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实践、中国的现实国情并与国际接轨、与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综合各方意见,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在此定义中,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服务活动。考虑到立法应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的实际领域,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起草过程中,对自然人工商登记问题有不同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各方面均认同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因此,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
围绕电子商务的交易与服务主要有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和快递物流。关于电子合同,草案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电子商务当事人行为能力推定规则、电子合同的订立、自动交易信息系统,以及电子错误等内容。关于电子支付,草案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法定权利义务,对于支付确认、错误支付、非授权支付、备付金等作出规定。关于快递物流,草案明确了快递物流依法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规范了电子商务寄递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问题。
(四)电子商务交易保障
草案主要规定四方面内容:一是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明确规定鼓励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数据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用户个人信息应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并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利用及其安全保障作出明确要求。二是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证、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四是争议解决,在适用传统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积极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五)跨境电子商务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完善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布局和对外贸易优化升级,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为支持、促进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一是国家鼓励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三是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四是推动建立国家之间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合作等。
(六)监督管理与社会共治
草案规定了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职能。电子商务治理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的作用,实现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即要体现电子商务管理创新,运用互联网思维、互联网管理办法。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网络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